一、请假须知
1)请假一天以内,由辅导员批准;请假三天以内的,审批至院分管领导;请假一周以内的,审批至院长;请假二周以内的,审批至教务处处长;请假两周以上的,审批至分管教学的校长。
2)请假需注明事假、病假(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证明)、丧假、公假。
3)凡在考试期间请假,由辅导员、分管领导、院长提出意见,教务处审批,并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。
4)本表存根交给辅导员、审批单交给学委备案或上交任课老师(否则作旷课处理),如请假晚上不在宿舍住还需交一份给宿舍管理员备案。
5)请假手续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办理。
二、旷课违纪处分须知
未经请假违反教学管理规定,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:
(一)10学时,辅导员进行教育警示。
(二)12学时,院系进行通报批评。
(三)16学时以上,给予警告处分。
(四)24学时以上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五)32学时以上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六)60学时以上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七)72学时以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擅自离校违纪处分须知
未经请假擅自离校,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(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):
(一)一天以上,二天以内的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三天以上、四天以内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三)五天以上、七天以内的,给予记过处分。
(四)八天以上、十天以内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五)十天以上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